枣建城字〔2009〕53号
委属市政公用行业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4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枣发〔2008〕2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枣政办发〔2008〕78号)和市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枣庄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促进市政公用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市政府、市安委会安排,市建委将对市政公用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并制定《枣庄市市政公用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枣庄市市政公用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全面落实市政公用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实施。由市建委负责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安委会备案。
二、考核范围。委属市政公用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单位。
三、考核内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4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内容。
四、考核时间。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于每年11月上旬前,对本年度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总结报告报主管局或行业主管单位,主管局或行业主管单位汇总后上报市建委,市建委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在每年11月中旬前完成。
五、考核办法。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市建委在日常检查、督查等活动中可参照《枣庄市市政公用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考核细则》(附)的内容进行检查;年终进行一次集中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95分以上为优秀,94分至81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六、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优秀的,市建委予以通报表彰,并在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中有优先权;考核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各类荣誉称号,并被列为重点监察对象。
附表:枣庄市市政公用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主体考核细则.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