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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资质标准         ★★★
山东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资质标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112 更新时间:2009/6/10 11:01:42
1、车辆。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电车经营的企业必须具有20标台以上的营运车辆。
  2、人员。具有能够保证运营所必需的管理、驾乘、调度、维修等人员,所有人员应达到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和临时户口,经过本市劳动部门批准就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平。
  驾驶员必须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和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共汽车驾驶员岗位培训合格证明,并具有两年以上汽车驾驶经历;乘务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并具有合格证明。
  维修技术和调度人员必须具有专业管理部门考核发放岗位合格证;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财务、统计、审计、档案、计算机以及设备、 运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需经专业或主管部门的培训,并有合格证书。
  3、资产。 经营公共汽车的企业必须具有3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金。
  4、设施,具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正规的办公场所、停车和维修场地、设备和配件储备,并要建设现代化管理系统。
  5、管理。具有保证运营生产和服务质量的规范标准、制度、规定,并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和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与间隔、票价、线路、安全、服务、车客车貌以及规费、资产管理要求。
  6、技术状况与标志。运营车辆必须取得《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营运证》并确保其技术状况和服务标准符合国家《城市用公共汽车技术条件》(GB4992-85).《大客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CB5336—85)、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总标志及分标志)GB5845(1—12)—86的规定。场站、 修理厂设施以及候车亭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
  7、服从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运行线路、时间和停车站点。
  8、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公共客运交通企业管理工作资质;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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