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是实施“公交优先”的硬件。要把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和专用道建设作为工作的重点。公安、规划、城建、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快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尽快实现“公交优先”创造良好条件。
(一)加快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形成功能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将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列入年度投资计划。重点加快建设公共交通枢纽站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交通信息服务系统、智能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厂、首末站的回车场和港湾车站等。民航、铁路、长途车站、港口客运、轨道交通等交通节点要建设大型公共交通换乘枢纽,使乘客能及时换乘公共交通车辆进出市区。城市主要交通干路上要配套建设港湾车站,并完善站台、候车亭及公共厕所等服务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或者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首末站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组织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配套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要保证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使用权的稳定,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二)建立以快速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为主干的公共交通路网。把公共交通专用道建设作为城市道路建设的重点,通过设置和划定公共交通专用道,保证公共交通车辆对道路的专用或者优先使用权。积极创造条件在市区现有主干道上逐步辟建公共交通专用道,市区新建、改建的主干道也应同步规划、建设公共交通专用道。在主城区内逐步形成比较完善、便捷的城市公共交通主干路网。
五、强化以“公交优先”为重点的城市交通管理
强化城市交通管理是实施“公交优先”的重要手段。其重点是强化公共交通路权优先、建立智能交通系统、提高公共交通运输能力,进而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出行服务。
(一)强化“公交优先”通行权。在有条件的区域设置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道路网络,在有条件的道路设置公共交通专用道和公共交通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在道路交叉口,公共交通线路的布置可不受禁左、禁直等交通管制措施限制。对具备公共交通车辆通行条件的拥堵道路,可设置除公共交通车辆外的其他车辆禁行标志。公安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擅自占用公共交通专用道路行驶和占用公共交通站点停车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促进“公交优先”通行权的落实,实现公共交通全面提速。
(二)完善市区公共交通线网布局。公共交通线路向新建大型居住区、商业区、科技园区、旅游景区(点)等区域延伸,缩短公共交通车辆发车间隔,延长服务时间。在市区车流量过大的路段试行公共交通线路错站停靠。优化公共交通线网,减少线路重叠,减轻道路交通压力,提高公共交通运输效率。
六、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稳定的财政保障制度。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规范补贴制度,将城市公共交通投入纳入政府公共服务和改善民生支出范围。对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综合换乘枢纽、场站建设和智能调度中心、信息服务系统建设以及节能环保车辆购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要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向公共交通倾斜。
(二)完善补贴补偿制度。对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政策性补贴、补偿。对公共交通企业因执行低于成本票价以及老年人、学生、残疾人等各项优惠、免费乘车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要给予补偿;对公共交通企业车辆购置、更新以及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安全设备购置、推广节能环保事业等增加成本,要给予适当补贴。加快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费用和政策性补贴评审机制。市财政部门要会同交通、物价、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和费用进行定期评审,科学界定政策性补贴的范围和额度,形成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
(三)实行合理的票价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共交通票价定价制度、调价机制和程序。按照成本定价的基本原则,根据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市民承担能力、财政补贴等因素,制定并及时调整市民可接受、公共交通企业可负担、财政可保障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
(四)强化规划和用地制度。以“公交优先”理念统领城市交通规划,做好对《大连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成果的核实控制及滚动修编等方面的工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确定我市城乡统筹发展的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和目标。统筹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用路网,组织开展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专项用地规划,科学论证需求规模。建立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保障制度,优先安排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大连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厂、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经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控制详细规划,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预留,并以划拨方式供给,不得侵占、挪用或者转让。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禁止随意变更修改规划、违反规划内容进行开发建设、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以及建设用地的行为。监察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维护公共利益。
(五)提高服务水平。大力发展大容量、低能耗、环保型的公共交通车辆,提高公共交通车辆的档次和舒适度。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不断改善乘车服务硬件,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在交通出行中的分担率。在有条件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候车亭,在城市主要道路逐步设置盲人触摸式站牌、中英文标识站牌。不断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网结构,提高线网覆盖面。建设功能完备的公共交通枢纽站,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置,方便市民换乘。加强公共交通行业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教育,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做到诚信服务、礼貌待客、安全营运、规范操作。完善服务质量的监督考核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为主导的资源分配激励机制,引导公共交通企业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六)加大科研投入。加大对公共交通行业的科研投入,强化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科技支撑。对公共交通规划理论与方法、综合交通枢纽设计、公共交通优先的路网利用和信号系统、综合交通信息平台、车辆智能化和安全性有关标准等组织立项。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满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技术需要。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大对企业管理系统的科技投入,提高运营组织水平。
(七)加强安全管理。公共交通企业是安全责任的主体,要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公共交通企业应设立安全管理专项资金,用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建立完善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提高安全责任事故赔偿能力。加强公共交通安全监管,形成由市政府负总责,公安、交通、安监、质监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监管格局。
(八)促进节能环保。倡导“绿色出行”理念,组织开展和深化“城市公共交通周”和“无车日”活动。加快老旧车辆的更新速度,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新增公共汽电车要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鼓励使用纯电动、混合动力等新能源公共交通车辆,不断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节能环保水平。
(九)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本实施意见的落实、检查和监督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重大问题。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动员社会力量,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各自的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落到实处。
七、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 [2005]188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