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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广西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广西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广西政府网 点击数:3646 更新时间:2011/8/24 17:09:3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优先发展广西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桂政发〔2010〕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城市公共交通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城市化进程、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要求,推动我区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现就优先发展我区城市公共交通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遵循“以人为本、施惠于民”的发展理念,以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出行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社会能承受、财政可支撑、百姓得实惠为基本要求,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系统结构,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在投资安排、设施用地、路权分配、财税扶持、换乘衔接等方面实现优先发展,充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经济安全、舒适环保的公共交通服务,让人民群众愿意乘公共交通、更多乘公共交通。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优先发展、普遍服务。坚持城市公共交通的社会公益性定位,全面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形成轨道交通、快速公共交通、常规公共交通等协调发展,不断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扩大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覆盖面,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出行效率,让更多的人享受公共交通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坚持政府主导,综合管理,市场化运作。政府主导是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根本保证,要强化政府责任,坚持政府在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中的主导地位。政府要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投入,加强管理、监督和调控,扶持、引导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保障城市居民基本出行。各有关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责合理分工,统筹规划、建设、运营等环节,兼顾资金、土地、路权、财税、技术等各方面,协调一致、加强配合,发挥政策组合效率,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坚持特许经营,适度开放。改革投融资体制,开拓多元化投资渠道,在公共财政投入的基础上,鼓励社会资本或具有经济实力的法人企业以合资、合作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公共交通的投资、建设和经营,通过实施特许经营制度,适度开放城市公共交通市场,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优质服务的格局。

  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结合辖区经济环境、市场规范程度、人口和产业分布及行政资源配置等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以规划建设和政策措施保障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

  (三)发展目标。

  建立政府主导、文明规范、诚信可靠、保障有力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系统,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经济安全、舒适环保的公共交通服务,使广大群众愿意乘公共交通,更多乘公共交通。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实现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增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推进城市交通向更便捷、更节能、更环保、更和谐的方向发展。

  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任务

  (一)构建科学的规划体系。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要重点调控各种交通资源,统筹衔接城市内外交通、城市公共交通各子系统关系;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着重于规划落实各种公共交通设施安排、网络布局。城市公共交通各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形成干支协调、结构合理、高效快捷的一体化公共交通系统。

  南宁、柳州、桂林等中心城市应根据城市总体发展目标,按照城市的规模和功能布局,把城市轨道交通或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运营系统(BRT)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科学确定城市交通系统的层次,重视城际间、城镇群的快速城市公共交通的开发,切实把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放在优先地位。

  (二)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

  认真落实“使广大群众愿意乘公共交通、更多乘公共交通”的要求,逐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的覆盖面及通达深度,丰富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形式。做好城市公共交通与其他出行方式的合理衔接,市区范围内尽量扩大公共交通与非机动车方式的出行比率和公共交通站点的覆盖率。

  结合各地实际,经济条件较好的南宁、柳州等城市要全面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有序发展和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共交通系统(BRT)建设步伐,同时加快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轨道交通、快速公共交通系统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骨干作用。

  加快建设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网络,重点是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或公共交通优先道的建设。城市建成区内,有条件的单向三车道以上的道路或主干道,可考虑设置高峰时段或者全天公共交通专用道,逐步形成有效衔接的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网络体系。

  针对上学、就医、旅游、购物、偏远地区居民以及行动不便人群等出行需求,发展多种形式的城市公共交通特色服务,拓展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的覆盖面。

  (三)加快公共交通场站和换乘枢纽建设。

  按照国家对统筹城乡交通发展和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加快建设公共交通场站和城市综合客运枢纽等设施。加快建设内外衔接、层次分明、布局合理的一体化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实现公共汽(电)车、大容量快速公共汽车、轨道交通与铁路、公路、民航等对外交通之间的无缝衔接,零距离换乘;加大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及换乘的长途客运及出租车停车场、首末站和港湾式停靠站等设施建设,加快解决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及出租车无停车场的问题;在各换乘枢纽、公共交通场站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换乘设施,完善各类指向标识、线路图、时刻表、换乘指南等服务设施。针对残疾人及其他特殊群体的出行需求,建设无障碍服务设施。

  (四)加快推进城乡客运协调发展。

  在理顺城乡客运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统筹城乡客运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城乡公共交通运输网络和场站设施,不断优化交通运输布局,建立覆盖城乡的客运服务体系。要积极引导城市公共交通向城市近郊城镇延伸服务,扩大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半径。在安全和稳定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区可尝试参照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营模式、服务标准、扶持政策,对城市新区、城市郊区和农村客运实行公共交通化改造,扩大城市公共交通线网通达深度和覆盖面,理顺城乡客运票制票价,积极推进城乡客运协调发展。

  (五)加大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建设面向相关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面向公众的城市公共交通信息服务体系,实现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应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综合智能调度、公共交通运营车辆监控、公共交通IC卡收费结算、互动式乘客出行信息服务等多项功能,不断优化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南宁、柳州、桂林等中心城市要尽快开发城市公共交通线路查询系统、线路运行显示系统、营运调度管理系统、站点和停车场管理系统以及电子站牌等,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科技含量和吸引力。同时,还应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信息系统与其他运输方式的信息资源整合。

  三、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推进南宁、柳州、桂林等中心城市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满足城市发展对城市公共交通的需求。南宁市近期主要是加快城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二号线两条线路的建设,配套建设轨道交通与常规公共交通的换乘枢纽;同时加快推进西乡塘公共交通换乘站、公共交通金桥大修厂、江南驳接站、茅桥停车场、东盟首末站等5个在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力争2011年底前全部建成投入使用。柳州市要积极推进城市BRT的建设,近期重点建设市人民医院停保场、雒容停保场、沙塘停保场、阳和停保场等4个公共交通停车场。桂林市要加快推进城市BRT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的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工作机制。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动脉”,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益性事业,是提升城市服务水平和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关键环节,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指挥,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公共交通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确保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建设、公安、工信、财政、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组成的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提出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政策措施,部署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评估、检查和监督。

  (二)进一步理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机构改革要求尽快理顺和完善当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明确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城市客运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开展正常工作需要的人员并落实工作经费。

  (三)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

  城市人民政府应优先安排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严格保证以划拨方式获得。要加强对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按照项目用地定额指标供应土地,禁止侵占或擅自改变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性质的行为。

  (四)加大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大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快建设综合换乘枢纽及配套服务设施、快速公共交通系统(BRT)、智能调度中心、车辆段、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换乘站、乘客信息服务系统等设施,重点要解决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严重不足,大量车辆在场外停放的问题。对经济条件较好,交通拥堵问题比较严重的南宁、柳州等城市,加快推进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建设,配套建设轨道交通与常规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城市主要交通干道上,要配套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并完善站台、候车亭等服务设施。要完善相关制度,保证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使用权的稳定,已投入使用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与城市土地开发利用相结合,应优先安排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空间布局和指标。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城市道路、居住区、商业区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大型城建项目的建设,应当同时规划建设公共交通站点、停车场等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定配套落实建设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

  (五)统筹城乡客运协调发展。

  城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地方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的需要,统筹规划城乡公共交通运输网络和场站设施,不断优化交通运输布局,建立覆盖城乡的客运服务体系。参照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营模式、服务标准、扶持政策,对城市新区、城市郊区和农村客运实行公共交通化改造,扩大城市公共交通线网通达深度和覆盖面,理顺城乡客运票制票价,积极推进城乡客运协调发展。

  正确处理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统筹城乡客运工作稳定推进,城市人民政府应充分考虑原有短途客运班线经营者的利益,采取吸收原短途农村客运班线经营者参与公共交通经营等方式妥善处理好公共交通化改造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和矛盾。

  (六)加快推动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

  城市人民政府要积极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的公共交通系统,以信息化为基础,促进乘客、车辆、场站设施以及交通环境等要素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重点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等,切实发挥科技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支撑作用,不断改进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和监管水平。

  (七)加大城市公共交通财政保障力度。

  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城市公共交通投入作为改善民生工程支出,建立专项资金,实行年度预算,并保持稳步增长;要对轨道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场站建设,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要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向城市公共交通倾斜。

  (八)建立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制度。

  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机制,科学界定城市公共交通的政府补贴补偿范围,对经营者因执行政府指令的低于成本的票价、月票以及老年人、残疾人等减免票措施减少的收入,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形成的支出,对企业因开通冷僻线路增加的企业成本,公共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偿;对企业车辆购置、更新以及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安全设备购置、租赁场站、推进节能环保事业等增加的成本,要适当补贴和奖励。有条件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成本不能完全通过车票收入来平衡,要积极探索改革建设、运营和投融资体制,增加政府财政投入和政策性补偿,促进轨道交通健康发展。

  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适用于城市公共交通的财务会计和成本核算制度,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费用和政策性补贴的审计评价制度,为补贴补偿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和费用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督促企业不断加强管理,降低成本;要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与政府财政补贴额度相挂钩,鼓励企业不断改进服务。

  (九)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市场监管。

  全面推行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对获取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明确其责任和义务。严禁拍卖、无限期出让、重复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管。

  严格市场监督检查。城市人民政府应尽快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的综合评价体系,严格监督检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经营状况,特别是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监管体系,整顿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秩序,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危害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等行为。对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企业,要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

  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强化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的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有关公共交通行业服务规范,努力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做到诚信经营、规范服务、安全运营、文明行车,为乘客提供满意的公共交通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交通  城市  发展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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